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济南市儿童玩具协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济南市儿童玩具协会由济南中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发起的,在济南登记注册的,从事儿童玩具行业的生产、销售、商贸、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市场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经营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团结会员和商界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素,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济南市相关行业的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济南市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北园大街6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儿童玩具行业的调查研究,掌握儿童玩具行业的现状,指导行业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儿童玩具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
三、推动会员之间的经济联合、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国际合作、法律援助等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交流;帮助会员发展经营,解决困难。
四、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规划、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审核以及出具公信证明;进行价格协调;进行儿童玩具经营场所的等级评定;承办政府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系,遏制不正当竞争;指导会员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建议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内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六、开展有关儿童玩具知识、技术的宣传推广,培训活动,评定儿童玩具师,建立儿童玩具技术人才库;开展儿童玩具技术竞赛活动,选拔评比儿童玩具技术能手,推动儿童玩具技术队伍建设。
七、组织儿童玩具专业研讨会、评审会、鉴定会,专业展览会等活动。
八、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玩具宣传活动,开展儿童玩具行业诚信经营活动,提升我省儿童玩具行业知名度和吸引力;与国内外儿童玩具界进行交流合作,配合政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九、进行儿童玩具经济中介服务、创办行业网站、出版会刊,推广儿童玩具技术新成果。
十、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以及有利于儿童玩具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出资人对投入本商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